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日前發布報告,報告稱調控政策始終未能針對要害癥結。報告內容如下。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居民銷售的住宅。小產權房是在我國特有的城鄉二元土地所有制度下,伴隨城市化快速發展和商品房價格快速上漲過程中出現的,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小產權房建設盡管違反了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利用相關法律法規,但涉及國家、農村集體、農村個人以及小產權房購買者等多方利益。如何妥善處理小產權房問題,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也成為各級政府亟待解決的一個難題。
據測算,1995-2010年間全國小產權房竣工建筑面積累計達到7.6億平方米,相當于同期城鎮住宅竣工面積總量的8%。其中,“十一五”時期小產權房竣工規模達到2.83億平方米,比“十五”時期增長17.8%,相當于同期城鎮住宅竣工面積的7.5%。從發展趨勢看,在國家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尚未健全、城鄉居民住房需求仍較旺盛的情況下,小產權房仍將具有巨大的需求空間。
小產權房在農村土地利用方面存在不合法性,但并不能據此抹殺其積極意義。小產權房成為農民分享城市化發展成果的重要途徑,同時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城鎮中低收入階層的居住需求。從近年來出臺的有關小產權房政策看,基本是在反復強調小產權房的不合法性,政策目標主要是禁止小產權房建設和銷售。這顯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小產權房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經濟問題,也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而是涉及農民根本利益、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城鎮住房保障等制度層面的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解決小產權房問題,要堅持“三大原則”。首先,要堅持公平正義,兼顧和平衡各方利益,這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其次,要堅持同地、同權、同價,讓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真正擁有出讓集體所有土地并獲取出讓收益的權利,從而切實保護農民根本利益;最后,要堅持疏導結合,簡單地采取停建、拆除等“堵”的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近期處理小產權房的對策建議,一是堅決制止小產權房強制乃至暴力拆除等極端做法。因其不僅是對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而且很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即使對于違法占用耕地建設的小產權房,如果不存在安全問題、不屬于不能居住的危房,也不宜簡單一拆了之。
二是將小產權房作為城市住房供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淡化、而不應過于糾結小產權房建設用地的集體所有而非國有的性質,容忍、默認集體土地上建設小產權房長期存在,將小產權房建設視同改革開放以來允許在集體建設用地上興辦鄉鎮企業一樣。建議近期可考慮在房價較高的一線城市進行小產權房入市試點,使小產權房轉變為可合法交易的、以自住為主的、特殊性質的“商品房”,從而擴大城鎮住房供給來源,進一步豐富城市住房供給體系。
三是要著力防止地方政府與農民爭土地。如果說長期以來工農產品的“剪刀差”是城市對農民利益的一種形式剝奪的話,則近年來地方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對農村土地的大規?!叭Φ亍边\動并從中賺取土地一級市場的高額壟斷利潤就是另外一種更為直接的剝奪。畢竟,同樣一塊農村土地,如果用于建設小產權房,則地方政府所得幾乎為零,而如果先征為國有再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給開發商,則其所得將大大超過土地補償費用。只有切實防止地方政府與農民爭土地、爭利益的行為,才能真正實現“同地、同權、同價”。
四是把解決小產權房問題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有機結合起來。近年來,小產權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房的作用,解決了部分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需求??紤]到當前我國各地保障房建設普遍面臨著建設資金缺口大、土地供應緊張兩大突出問題,建議地方政府可積極利用小產權房的成本和價格優勢,將部分存量小產權房轉化為保障性住房。比如,地方政府可按照合理價格直接收購或租賃存量小產權房,將其作為廉租房或公租房并按照現行政策轉租給合格的租賃者。但無論如何,都必須充分考慮和體現農民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訴求,否則的話,即使通過利用小產權房緩解了地方政府的資金和土地困境,也加快了保障性住房建設進程,但仍然是在造就另外一種形式的與農民爭土地和對農民切身利益的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