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會同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目的是為了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實現融資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
《補充規定》保持與現有法規相銜接,堅持從嚴監管,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主體監管責任,將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納入監管,結合實際分類處置,推進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結清不持牌機構的存量業務,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融資擔保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穩健運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其中,《補充規定》提出從嚴規范融資擔保業務牌照管理,包括依據《關于印發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號)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當納入融資擔保監管。
對該規定印發后繼續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于2020年6月前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規定印發前發生的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
對該規定印發后不再新增住房置業擔保業務,仍有存量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可以不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要求,依法依規履行擔保責任,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
對該規定印發后新設立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嚴格執行相關配套制度的監管要求,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監督管理部門不得給予過渡期安排。
此外,《補充規定》還提出做好融資擔保名稱規范管理工作,關于《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的補充規定等等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