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會長杜鵑,在“2019中國房地產經紀年會”上透露,目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起草加強中介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推動《住房租賃條例》的立法,并準備在今年出臺。
此前的5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明確了立法項目及負責起草的單位。在42件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中,住建部負責起草的三個條例之一,就包括《住房租賃條例》。
兩年前的2017年5月19日,住建部公布《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我認真看了全文,有點失望。條例涉及住房租賃的內容,過于簡單,與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相比,也沒有看到什么突破。
法律界和房地產界的專家普遍認為,從監督管理、規范的內容來看,租賃、銷售兩者差異較大,不宜將不同內容的監督管理放在一部行政法規中進行規范,而建議就住宅租賃、住宅銷售分別立法。
從后來的反饋看,條例起草單位應該是接受了這一建議,因此就有了將《住房租賃條例》拆分為《住房租賃條例》和《住房銷售管理條例》的立法動因。在2018年國務院立法計劃里,就出現了《住房銷售管理條例》和《住房租賃條例》的名稱。
不知何故,《住房銷售管理條例》沒有出現在2019年的國務院立法計劃里,《住房租賃條例》則繼續了它的立法進程,而杜鵑透露了更進一步的信息:準備今年出臺。
《住房租賃條例》的立法,有著較為迫切的現實需求。核心在于,中央對房地產市場發展提出了房住不炒、租購并舉的指導原則。
雖然實行住房商品化以來,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迅猛,但客觀而言,與繁榮的商品房買賣市場相比,租賃市場尤其是住房租賃市場是一條短板。住房租賃市場需求龐大,但發展緩慢、管理落后,已對整個房地產市場形成了制約。
住房租賃立法,對普通承租人(租客)來說,最關心的無非是租金和相關權利。其中的租賃權利,不僅僅指涉房屋本身,而更多是它的社會屬性、公共屬性。
2016年5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提出,非本地戶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享受義務教育、醫療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
這一條被輿論視為承租人住房租賃權利的重大突破。甚至有專家稱之“租購同權”。所謂的“同權”,就是享受與購房樣等的基本公共服務保障。 多年來,我們呼吁給租賃住房賦權,就是希望賦予它這些公共服務權利。
必須承認,在現有的城市戶籍管理制度下,要實現租購同權難度很大。北京市在2017年8月發布的相關文件提出,承租人為非京籍的,可根據住房租賃監管平臺登記備案的信息依法申請辦理居住登記卡或申領居住證。這已經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但實事求是地說,與真正的租購同權還有一定距離。
6月17日傳來另一條重大消息。國家發改委就宏觀經濟運行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要打通在城鎮穩定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等重點群體的落戶通道,積極推進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落戶,允許租賃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戶口落戶,確保有意愿、有能力、有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市應落盡落、便捷落戶。
劃重點,“允許租賃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戶口落戶”。如果租房允許落戶,就能享受戶籍人口的義務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這是給租賃住房賦予的最大也是最核心的權利。我個人期望,相關條款能夠寫入《住房租賃條例》。
當然,對京滬這類特大城市,允許租賃房屋的常住人口都能落戶,在現有情況下很難實現。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楊偉民的一個建議,值得參考。6月11日他在中國城市高質量發展研討會上說,放寬戶籍的管制,超大城市政策要精細化,只限制人口落戶中心城區。言外之意是說,在中心城區之外,可以放寬落戶條件。我想這應該包括租賃房屋的常住人口落戶。
《住房租賃條例》應該是一部賦予承租人基本公共服務權利的法規。唯其如此,房租不炒、租購同權才落到了實處,住房租賃市場才能切實得到發展,房地產穩定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才能真正建立起來。